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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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11 17:17
63 | 行政征收 | 船舶与货物港务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年第8号令) 第二十五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1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2001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 按表3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 )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3.《交通部中国竞彩网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规定: 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物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1、公示责任:公示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2、审核责任:对船舶载重、吨位、所运货物种类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费用多少的决定,收取港务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征收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 2、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 3、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的; 4、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费用的; 5、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 6、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收费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收费票据毁损、灭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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