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10/202606-00015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6-06-23 发布日期: 2026-06-23 16:1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竞彩网宿州市人大六届六次会议第086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国竞彩网宿州市人大六届六次会议第08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6-23 16:1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6

市公安局

我单位对市人大高茜代表提出的中国竞彩网加大整治城区电动三轮车出行专项的意见建议”,现答复如下:

强化路面执法,规范通行秩序方面。因电动三轮车不是客车,不具备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条件,其非法载客不能定性为道路旅客运输的“非法营运”。与之相应,打击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营运非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职能范畴。

1.电动三轮车非法载人不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所谓“非法营运”,是“未取得道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对道路客运经营有明确表述:“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安徽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明确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类型:“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客运非法营运主要是指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非法客运行为,电动三轮车载人非上述客运行为,也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交通运输部门不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的非法营运进行查处。

2.电动三轮车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依据客车标准进行监管和查处。一是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车及其他车辆的检查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日期计算。而电动三轮车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不符合客车等级评定规定。二是电动三轮车无论从车辆的基本条件还是技术性能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B38900-2020),不能作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工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更不可能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投入经营活动的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电动三轮车不能定义为客车,交通运输部门无法按照客车的标准依法进行查处,也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对此类车辆进行行业监管。

综上,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定性为非法营运于法无据,由交通运输部门打击无法可依。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代表的的意见建议,积极优化公共交通服务,持续做好学校、医院、商圈等重点区域的公交接驳,从需求端降低对电动三轮车的依赖。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57-3903993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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